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及其他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联席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主管部门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批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评级结果经省级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金融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90分的为Ⅱ级,70-80分的为Ⅲ级,60-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其中,Ⅴ级又细分为Ⅴ(1)级和Ⅴ(2)级。
第二章 分类依据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1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设立独立董事的得1分。(5分)
(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5分)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40分)
(一)围绕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开展业务情况(15分)
按照以下三种口径分别计算,取最高分作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第17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的小型企业。
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情况(10分)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Ⅴ(1)级。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大于5的,得5分;介于4-5的,得4分;介于3-4的,得3分;介于2-3的,得2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五)资本收益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达到10%的,得5分;8%-10%的,得4分;6%-8%的,得3分;4%-6%的,得2分;小于4%的,得1分。
第九条 风险防范情况(30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0分)
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4分)
向主管部门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3分)
按照要求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3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贷款损失追偿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内部部室职责清晰,运作流程规范,实施审贷分离制度的得5分,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
(三)严控贷款风险(15分)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于100%的,本项得0分。(5分)
小额贷款公司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5分)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最高评为Ⅴ(1)级。(5分)
第十条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10分)
(二)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鲁财金〔2010〕8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Ⅴ(1)级:
(一)未接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或接入后不如实完整传送数据;
(二)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三)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四)高级管理人员拒绝主管部门约见会谈;
(五)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归到Ⅴ(2)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洗钱行为;
(五)非法经营;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5分)
(二)当年受到地市(厅)级以上文件表彰的。(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分类评级数据依据:主管部门应从小额贷款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金融办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1-4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主监管员的作用,提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报送至省金融办。市级可以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开展交叉评级工作。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分类评级结果。必要时,省金融办可以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向各级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主管部门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于6月中旬之前,将评级结果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审定之后,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评级审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对其进行年度表彰,并优先享受扶持政策、进行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Ⅱ、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关注,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Ⅴ(1)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Ⅴ(2)级。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Ⅴ(2)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试点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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