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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域性股权 交易市场挂牌及融资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金办字〔2014〕80号

 各市金融办:

    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水平,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服务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及融资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条件和程序

  1、上年度分类评级在Ⅲ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成立时间短,暂未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批准后可以挂牌。

  2、小额贷款公司在通过挂牌审核后,需由所在市金融办向省金融办报备。

二、简化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动审批程序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关要求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股权变动审批程序,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2、交易后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股东及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高于15%;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50%。独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3、交易后单一买方及其关联方合计累计持股比例达到15%,或将导致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的交易,需按程序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交易。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借助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探索通过可转让大额存单、发行中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资金拆借。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上述业务需经所在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

  四、有关要求

  1、各市金融办应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展融资渠道,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强对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情况的监管,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市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动情况汇总上报省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挂牌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应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加强服务,简化流程,降低费用,创新产品,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需求,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

  3、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后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对重大事项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4、已挂牌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分类评级中,评级结果低于Ⅲ级的,省金融办将及时通知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相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予以摘牌,转为托管。小额贷款公司托管后,经过规范,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达到Ⅲ级(含)以上,可申请恢复挂牌。市金融办应在小额贷款公司摘牌及恢复挂牌10日内报告省金融办。

  5、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后,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需事先报备行为,但未按规定申请报批或备案的,属于擅自变更重大事项,在主管部门每年分类评级时,依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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