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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身份亟待扶正

小贷公司的发展环境在不断向好的同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金融机构”四字,却依然是众多小贷公司开办者的一块心病。

在化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以及引导、规范民间资本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然而,数量众多的小贷公司们也有自己的苦恼。

4月9日和1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赴重庆就加强金融监管展开调研,并和当地小贷公司进行座谈,小贷公司的定位问题成了座谈会的重要讨论话题。

目前,小贷公司虽然数量不少,但是定位并不明确,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还是工商企业?业界相关讨论一直不绝于耳。定位不明晰使小贷公司在各地的监管主体也有所差异。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但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业内人士指出。

无法得到“金融机构”名分,使小贷公司发展备受影响。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行业研究员吕玉菲向记者表示:“金融机构的‘身份’不明确,以及随之而来的税负过重、业务开展受限、融资困难等问题,是小贷公司面临的最大困境,正在日益困扰着小贷行业的发展,都在制约其资本回报率。”

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享受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使小贷行业不得不承受相对于金融机构的高税率重压,而且金融杠杆也受到限制,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小贷公司从业者告诉记者。有数据显示,在重庆,小贷公司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税率一般在15%左右,而许多地方小贷公司是按照普通工商企业来收税,税率是在25%。

如此一来,便大大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加大了贷款风险,进而影响到融资能力。“高税收和低融资杠杆都迫使我们把放贷利率定高,20%以上的融资成本也给实体经济带来压力。”富登信贷执行长柯文龙向媒体表示。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瀚华金控实际控制人涂建华向全国人大建议:“我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给予小贷公司明确的法律定位,使其在法律框架下合法、规范、快速发展。”

其实对小贷公司的定位早有明示。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贷公司确定为企业性质。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提高了小贷公司改制的门槛。

该《规定》设立小贷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小贷公司按《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等。

这一限制把很多小贷公司挡在了改制政策门外。吕玉菲认为,由于门槛的限制,不少满足条件改制的小贷公司一直在犹豫、在观望,目前很多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都不高。

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杜晓山看来,让每一个小贷公司都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可以选择一批小贷公司的佼佼者进行村镇银行的试点,然后逐步调整、扩展,再看实验结果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要打破小贷公司的发展瓶颈,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调整。业内人士指出,应尽快制定适应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其金融法律地位,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为小贷的发展方向、资金来源提供依据。

上述小贷公司从业人员表示,应该加强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小贷公司向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行为,通过对小贷行业的政策鼓励进而对社会闲散资本作出积极引导。

结语:“身份”得不到确认,对小贷公司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很多业务都开展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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