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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小贷公司发展环境将怎么改变?

自2008年银监会与央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来,虽然各省市金融办根据管辖内小贷公司经营情况陆续出台了监管规则,但一直未有国家层面的新监管条例发布。而近日由国务院牵头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也是小贷公司试点开展以来最高层面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导条例。

  尽管《条例》并非是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条例,还包含了其他的民间借贷组织与活动,然而其中的条例与小贷公司息息相关,部分监管条例与7年前的《指导意见》相比亦有所变化。

  “只贷不存”原则未变

  整体来看,小贷公司的经营性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根据《条例》中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条例》中也并未描述例外情况,这与《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核心原则相一致。

  在《指导意见》约束力不足的情况下,一部分地方政府着力将试点做大,在借助小贷公司的力量扶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其视为提升地方金融管理权的机会,在坚持“只贷不存”的基本原则下,适当扩大了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海南、山东等省市允许小贷公司在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信用担保、租赁代理、资产转让等业务。

  《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放贷业务,须遵循《条例》监管要求。而融资租赁业务、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发放的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质押贷款等并不属于经营放贷业务范畴。严格来说,业内一些小贷公司的业务领域已突破了《指导意见》与《条例》的业务范围。

  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将强制退出

  《指导意见》中小贷公司设立部分中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然而,《条例》中对于小贷公司的设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方面,除了上述流程之外,成立小贷公司首先需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提交包含申请书,章程草案,经营方针和计划,股东名册等九项材料。在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另一方面,对于担任小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信用情况、犯罪记录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如果得到正式批准,运营中的小贷公司需要在90天内按照规定提交材料,申请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否则将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此外,不同于《指导意见》,《条例》中也特别指出“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不过,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并未降低或是提高,《条例》与《指导意见》中规定实缴金额均是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与1000万元。

  融资渠道有所拓宽

  因“只贷不存”的规定,自试点开展以来,小贷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高而财务杠杆过低,融资问题一直是影响小贷公司发展的三大问题之一。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一些小贷公司铤而走险,通过吸收他人委托资金等与《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渠道来解决自身面临的资金问题。

  小贷公司外部融资难,除了监管比例上限的约束,因自身信用资质缺乏以及大量的小额贷款资产不能用于担保,实际上也较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

  部分省市的金融管理部门,如海南、江苏、浙江突破《指导意见》规定,将融资比例放宽至100%或200%,此外,在批准的情况下,小贷公司还可以进行同业资金调剂或是定向借款。根据《条例》规定,除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之外,发行债券以及资产证券化方式成为受监管认可的两种融资渠道,另外贷款资产也可以转让。

  明确法律责任

  通过梳理《指导意见》与《条例》相关条文能够发现,在《条例》框架下,小贷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加大,处罚项目也更加明确。

  在《指导意见》中相关条例仅表示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并未进行进一步阐释。

  然而,在《条例》中,对于各项违反条例规定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均列明了处罚方式与罚款额度。例如,目前行业中存在的暴力催收问题,明确了将处以涉案贷款金额3倍罚款。若《条例》正式实施,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小贷公司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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