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知绝大部分是错误的。人们普遍把民间放高利贷的组织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甚至连央视这样严肃的媒体在法制报道中也累犯同样错误。殊不知正式的小贷公司是经过地方政府金融办审批、牌照化管理的类银行信贷机构,更不知道小贷公司的审批对其发起人、大股东的要求都 有相当的门槛。除极少对小贷公司放松管理的省份外,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的发起人及到位资金都设立了数千万元至数亿元的门槛,对股东及公司治理也有诸多要求。绝大多数小贷公司背后都依靠着一家或数家当地的民营龙头企业甚至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差不多都有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国企、央企发起成立的小贷公司占比大约超过15%,全国500强民企约半数成立了自己的小贷公司。
社会公众接触的所谓小贷公司,90%以上都是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幌子的无牌照P2P、财富公司、高利贷投资公司、理财公司或从事非法放贷的黑社会组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小贷公司并不面对社会大众,大都从事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也不会宣传自己向公众吸收资金。当然,的确有相当多的小贷公司经营很不规范,做法与上述公司并无多少区别。
我们再回到小贷公司的社会属性上来。中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及赋予的社会职能出现了很大的错位。国际通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作为对社会底层还没有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农户、个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信贷服务的形式存在的,在强调社会、公益效益为先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其经济效益与机构本身的可持续性,但这个概念在传入并翻译到中国时出现了异化。异化的原因,一是政府把这个概念嫁接到了商业性、逐利性极强的民营资本上了,二是国内的金融垄断、信贷专营,导致社会资本寻找金融方向的突破时,无奈或错误地选择了小额信贷这块牌照。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本质是贷款公司、类银行信贷机构,跟面对弱势群体、类公益两个属性完全不对应。
在当下国有资本、政府掌控银行的大背景下,小范围、特定条件下放开的民营银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成为庞大社会资本金融化的主渠道,这同样不是技术的原因、监管的原因,而是中国的银行业承担第二财政的本质及政治体制本身决定的。中国的银行彼此间的信任是出于国有、政府控制产生的体制内的认同感与安全感,监管的习惯与规则也大都延续了这种认同感与安全感,因此,对进入这种语境的民营银行来说,就如同异类,想获得对方的信任、享受同业间的低成本资金几无可能。监管部门通过限制其规模、提高监管门槛、设置种种过度的管制措施来防范民营银行失控,这是必然的也是无奈的选择。
因此,不管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什么状况,更大规模的社会资本金融化只有小贷公司这一条主要的道路。我这样讲并不是为了抬高这块牌照的价值,这块牌照对没有实力、没有专业的机构来说,同样没有任何意义。我也希望各级政府、金融办更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更多地学习国际先进监管惯例,从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角度对国内的小贷公司进行监管,放下架子、勇于纠错。不要光抓住“小额”这个历史原因形成的错误定义,教条地让非公益的社会金融资本承担连国有银行都不愿意从事的社会救助功能。事实上,小贷公司由于资本金规模与成本的原因,根本无法选择在大、中型企业信贷上与银行比拼,小微、边缘客户是其必然的且无奈的选择。因此,小贷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是必然的,但是从制度上强迫商业性资本设立的小贷公司仅从事类公益的、回报低的信贷行为,甚至在技术上指定服务对象、限制贷款金额是没有理由的、也是无效的,其结果只会让本已半阳光化的民间借贷(我更愿意用类银行信贷这个词)重新回到地下,因为这是监管利益与监管成本完全不匹配的制度设计。(详细描述见我的新浪财经专栏旧文《我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一些看法》)。
我希望政府再定义出一个公益性小额贷款公司,以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相区分,两者应区别对待、区别监管。或者让当下商业性小贷公司的名字,直接简化为贷款公司,去掉小额两个字,以避免反复出现监管与社会定义模糊的结果。我也希望政府与社会善意资本更多地投资公益性小贷公司,政府应给出更特殊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真正的普惠金融。当下中国的公益类小贷公司也被逻辑不清的制度设计所害,全国能良好生存、发展的公益类小贷也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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