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新华社播发了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从1月18日开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夫债妻还”、“妻债夫还”这个看起来“天经地义”的民间逻辑,在很大程度上将行不通了!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这是2017年2月以来,短短11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其修订的方向都是: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守法者”和“弱者”。
比如在网上笔者看到这样一个案例:
所谓“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主要依据是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过去10多年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不合理的案例。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第一次修订,当时增加了以下内容(粗体部分):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的这次最新修订,显然在继续彰显“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不仅仅不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还把“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中“双方未共同认可的部分”剔除出了“夫债妻还”或者“妻债夫还”的范围。
也就是说,当你借钱给一个已婚人士的时候,一定要判断一下这笔钱他可能用于什么,即将用于什么;这笔钱是借给他个人的,还是借给他家庭的。如果他是炒房子、包二奶、给父母买房子、个人奢侈消费、赌博吸毒等,如果他还不起钱,你是无法找他的配偶要钱的。除非你让他们夫妻俩一起在借条上签字,表明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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