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当庭宣判:
失信被执行人被判拘役四个月!
近日
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
在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庆安
担任审判长
与执行裁判庭法官程立
人民陪审员林树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合议庭充分合议 法庭当庭宣判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
这是大兴法院实行执行改革、
成立执行裁判庭之后
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也是北京法院执行裁判庭
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案情:
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人为申请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陈某自2004年起在该房居住至今。2011年,秦某将陈某诉至大兴法院,要求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一审审理中,陈某称自己支付了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应由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秦某购买,且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表明秦某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判决陈某将涉案房屋腾空后交付给秦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2年5月,秦某向大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腾退并交付。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但未得到回复。后法院多次要求陈某到庭进行谈话,但其仍拒不腾退。执行期间,法官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并制定了多项和解方案希望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依法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腾退公告,责令陈某在公告限期内腾退涉案房屋。但直至指定期限届满,陈某仍未履行腾退义务。
因被执行人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大兴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大兴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3月16日,大兴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大兴法院提起公诉。4月9日,在大兴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秦某支付被告人陈某一定的补偿款,被告人陈某在家属配合下将涉案房屋腾退交付,并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秦某的谅解。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刑事立案侦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大兴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8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告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方式往往“花样繁多”,案件类型从金钱给付执行到行为类执行;标的物从银行存款到动产再到不动产;方式从离婚到抵押再到注销账户,充分反映出被执行人藐视法律、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为树立司法权威、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大兴法院联合大兴区检察院、大兴区公安分局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实施办法》。此案的当庭宣判,正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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