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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

鲁政办发〔2013〕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六、进一步保障借款客户的合法权益。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特别是对贷款利率的约定,利息以及滞纳金、罚金、咨询费、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方式,违规经营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事项,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充分说明。

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各级政府用其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八、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试点资格。

1.分类评级为Ⅴ⑵级或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为Ⅴ⑴级的。

2.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

3.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主发起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九、建设集财务会计核算、综合业务管理和非现场监管于一体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信息化管理平台,适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建立高层次、多功能、高效能的省级行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再融资、电商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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