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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大财税扶持 部分“小微”贷款免3年印花税

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多项措施,为山东省小微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据悉,山东省将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重点支持授信500万以下企业

  山东省政府要求,各银行机构需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各银行机构需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在适当维持中长期贷款需求的同时,积极增加短期贷款。同时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

  鼓励银行设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还将推动各银行机构改建和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机构。支持银行机构设立科技支行,重点为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支持大型银行加强县域网点建设。

  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县域支行设立步伐,在经济发达镇设立分支机构,争取2011年县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15家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争取2011年全省组建30家左右,县域覆盖面达到50%以上。每市培育1—2家注册资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个县(市、区)培育1-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底前实现县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全覆盖。

  提高对不良贷款容忍度

  省政府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需完善差别化货币信贷政策体系,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城市商业银行给予经营性再贷款支持,对扩大中小企业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有的,县域中小企业签发、收受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据悉,山东省还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延长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3年内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支持力度,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继续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

  在银行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的权重。省政府确定的8个金融创新试点县需把推动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文章来源:山东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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