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贷公司普遍深陷高利贷泥潭被质疑不能自拔时,江苏省已然开启了小贷公司贷款年化利率不得高于15%的硬性规定。
近日,有关江苏省小贷公司可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消息在业内传开,引起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相关人士明确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推进该省小贷公司赴银行间市场发债。
一直以来,国内小贷公司面向的客户主要是所在区域小微企业、“三农”企业。但小贷公司以自有资金为主,单一的资本来源有其局限性。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农村与金融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分析说,江苏省鼓励小贷公司赴银行间市场发债,事实上是承认了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创新小贷公司融资方式上的一大突破。
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研究小贷公司在债券市场融资放行的相关问题。不过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目前还面临突破现有政策限制的难题,建议研究制定法律法规,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先行先试,并适时推广。
目前小贷行业贷款余额不足1万亿元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未来随着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及城镇化的推进,小贷公司的市场潜力巨大,是中国信贷领域的蓝海。
央行公布的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在小微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发展速度较快,部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发行债券的要求。
“目前小贷行业贷款余额不到1万亿元,对我国经济的贡献体现不出来。小贷公司如果能给实体经济贡献10万亿元左右,就可以对中小微企业、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一位小贷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
与此同时,在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配套机制和综合监管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影响了小贷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政策部门已尝试引导小贷公司借力债市融资。据了解,早在2012年,央行参事室就已开展“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中短期债券市场融资”的课题研究。
平均只有不到20%的小贷公司能获得银行贷款
根据银监会和央行2008年5月4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3号文),目前小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此外,23号文还规定小贷公司不能从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最高只有1.5倍,其资产负债率最高为33.3%。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大量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题。一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小微企业融资重要渠道的小贷公司,因“只贷不存”,长久以来一直面临资金欠缺的问题。
何广文通过梳理总结各地小贷公司的融资模式,指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东增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拆借(即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及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上市发行股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发行私募债、成立再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批发投资基金等。”
从实际情况来看,从2011年信贷紧缩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很难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部分省份统计显示,平均只有不到20%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贷款,且获得银行贷款额度占小贷公司贷款余额比重极小。
各地小贷公司对融资渠道的利用程度不同
据了解,当前国内部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照规定,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债券融资。而像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这样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属于工商企业而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无法律条文支撑。
小贷公司的身份定位在法律界还有待商榷,从经营产品类型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贷款类金融产品,本质上是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类别,即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但其目前身份定位却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更倾向于一般性的法人企业。
这一方面使小贷公司既不能享受国家关于支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又无法获取国家给予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资金。另一方面,其融资既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又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导致其融资的显性和隐性成本均偏高,客观上加重了其经营负担。
何广文指出,由于中央层面并没CFP有对小贷公司设立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地位及其在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的认识不同,导致各地小贷公司对融资渠道的利用程度亦有所不同。
“在严禁非法集资的前提下,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应转变对小贷公司的认识,允许其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探索,突破资金规模的限制,满足市场需求。”何广文认为。
何广文对记者分析说,此次江苏省鼓励小贷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事实上是承认了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可以看成是小贷公司融资探索上的一大突破。多渠道融资需政策法规保障
从欧美发达国家来看,目前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是各国非吸存类放贷机构最主要的债券融资工具,而非吸存类放贷机构也已成为这两类债券的重要发行者。
何广文认为,要使得债券融资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稳定的融资来源,需要政府调整小贷公司融资的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提高小贷公司外部融资比重;另外,构建小贷公司债券融资的技术平台和交易网络体系;此外,还需培养合格的债券发行主体。
债券市场人士对记者表示,一旦债券市场成功放行小贷公司直接融资,包括信用评级在内的各种增信担保手段,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制环境下的信息披露要求,都会使小贷公司更加“阳光化”。
央行参事室主任刘萍认为,“对于非吸存类放贷机构中的小贷公司,可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积极探索债券融资创新方式。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在观念上大胆突破,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优秀小贷公司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后适时推广。”
她建议两点,一是积极推动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开展债券市场融资试点;二是借鉴区域集优债券模式,选好非吸存类放贷机构债券融资试点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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