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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业务“扩容”,互联网厂商还能否分一杯羹?

银行的“息差”收益,是多少企业羡慕和眼馋的“肥肉”。

  如今,即使不能拿到银行牌照,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要拿到小贷公司牌照,企业也有机会参与分羹“息差”收益。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由央行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

  根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将正式施行“牌照制”管理,今后,凡是取得牌照的公司,均可从事贷款发放业务,并从中获取收益。

  那么,在小额贷款业务“扩容”在即的背景下,互联网厂商能否从中尽早分羹一杯?《小贷公司意见稿》还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历时七年试点终要修成正果。2008年5月4日,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大幕。

  经过七年多的试点,全国涌现了一批类似海尔小贷、亚联财小贷这样的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51家,贷款余额9594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62亿元。相当于每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平均1亿左右。

  与此同时,很多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并在各地诱发大量非法吸收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件。

  因此,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立法制章必须提上日程。2014年上半年,银监会曾向各地下发了新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

  如今,伴随《小贷公司意见稿》进入意见征集阶段,不仅表明经过七年多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很快修成正果成为“正规军”,同时,也预示着小额贷款行业有大幅“扩容”的空间和余地。

  亮点二:小额贷款立法规格“步步升高”。从2008年的央行、银监会两部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到2014年银监会拟定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再到如今征求意见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规格不断提升,历经政策性文件,拟升格至部门规章,再到现在升格至行政法规。

  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立规格的不算提升,足以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在弥补传统金融机构贷款覆盖不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未来国家还希望小额贷款公司在更大的范围和领域发挥更大的价值。

  亮点三:小额贷款经营范围突破“三农”。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目的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

  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最初设立的目的,其实是为了服务“三农”,解决银行分支机构区域覆盖不足的问题。

  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要“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事实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发放对象早已突破“三农”对象限制,进入其他商业领域。

  而此番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不再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仅服务“三农”,还希望他们服务“小微企业”。

  亮点四: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松绑”。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施行“上限放开,下设兜底”,其中,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换言之,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似乎还限定在“民间借贷范畴”,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而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则要求“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但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将不受保护。

  但其同步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换言之,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上限可能将不受24%、36%两条红线限制。

  亮点五: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大幅扩大。按照2008年央行、银监会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而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去自有资金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贷款发放的资金来源途径或方式得到大幅扩宽。

  简单说,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可以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还可以通过融资、特定对象借钱等筹措资金用于发放贷款。

  亮点六:互联网厂商迎布局小贷业务窗口期。根据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和P2P网络借贷(个体网络借贷),同属“网络借贷”业务范畴。

  不同的是,在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平台只能扮演“信息中介”角色,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并不能直接发放贷款。

  而对于网络小额贷款,则明确规定为“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

  简单说,各大互联网厂商只要拿到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即可发挥自身优势,从事网络放贷业务。

  相比银行以及传统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互联网厂商离用户更近,放贷业务与已有业务的互补和协同性更强。

  比如,在电商行业,想要布局类似支付宝“花呗”、京东“白条”面向个人用户的消费贷款服务,不需要获得银行牌照,只需拿到小贷牌照,就可推出类似服务。

  而对于类似百度、58同城、大众点评、慧聪等搜索、O2O、B2B等平台来说,也有机会借助小贷牌照,面向平台上的商家自行提供贷款服务,在资金链上建立闭环。

  显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扩容”在即,民众对网络贷款的接受程度不断提升,而这对于各类互联网企业来说,不失为一个拓展金融板块业务,涉足互联网金融的绝佳时机。

  用户多、资金足的互联网企业,是时候加速进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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