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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放宽市场准入

  (一)规范有序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鼓励在监管机构健全、监管能力充足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发起人股东多元化发展。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具有先进小微金融经营模式的机构、相关外商投资机构以及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或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作为发起人与当地股东合资注册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独资注册的,注册资本需在2亿元以上,不受注册地名额限制;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可通过并购重组我省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方式进入。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单一主发起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0%,双主发起人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当放宽。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且最高不得超过主发起人持股比例。

  (三)鼓励经营规范、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贷款占比可按不低于70%考核,但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500万元。

  二、适度扩大经营区域

  (一)经设区市政府审核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同意,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且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在其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经营。

  (二)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8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设区市政府审核批准,报省金融办备案,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1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每增加2000万元,可相应增设1家分支机构;对于兼并重组其他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取消被兼并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作为分支机构在该县(市、区)开展业务。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实行经营地和总公司注册地政府双监管。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出现较大问题的,由批准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妥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三、逐步扩展业务品种

  (一)分级扩展业务范围。经自愿申请和县(市、区)、设区市金融办推荐,省金融办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票据贴现经纪、股权投资(并购)、债权投资和融资咨询等业务。股权投资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型科技企业投资的,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9%。支持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金融业务许可或资质,金融业务由归口主管部门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共同监管。

  (二)鼓励业务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资金调剂、应付款保函、小微企业私募债、融资租赁、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创新业务试点。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多种业务模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微贷技术,改进信贷流程、提高风控能力,大力发展小额消费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和市场竞争能力。将业务模式创新作为金融贡献奖励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有序拓宽融资渠道

  (一)拓宽融资渠道。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以上)定向借款、参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与金融机构探索新型融资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再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

  (二)提高融资杠杆率。对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主要股东借款、资产转让、同业资金调剂等方式开展债务性融资,各项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具体比例由省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和融资情况分等核定。

  (三)规范融资条件与申报程序。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优先股股东,须是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金融办审核同意,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每季度向省金融办报告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融资情况。

  (四)加强融资风险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

  五、稳步推进行业重组并购

  (一)鼓励现有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兼并重组。支持资产质量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企业、金融机构,通过收购股权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兼并重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新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可按本意见放宽,相应扩大经营区域。

  (二)鼓励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但与其他股权投资合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30%;探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打包转让试点,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小额贷款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能力。

  六、提高服务能力

  (一)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高管和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优化高管人员约谈制度,切实发挥好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完善省级信息化管理平台。探索建立小微金融服务股份公司,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再融资、电商服务、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服务,承办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运行和技术支撑,协助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强化行业服务。省小额贷款协会深入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和自律检查活动,对违规会员单位予以惩戒。加强对国内外先进小额信贷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提升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循环开展全员培训。

  七、加强行业监管

  (一)建立健全省市县监管体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14号)文件要求,加大投入力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着力发挥县、乡基层政府的监管与风险处置能力。根据年审、评级分类、非现场监管情况,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优胜劣汰机制,实施分类监管。对监管力量不足的,不再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现有小额贷款公司不扩展新业务。

  (二)建立健全现场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合规性、真实性检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试点。以防范表外业务风险为重点,加强年度审计、监管评级、现场非现场检查工作,推动多层次、多方式社会监督。

  (三)把混业经营作为监管重点。对分别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业务或分别持有多业态股份的企业,应重点监管,防止风险相互传导。建立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监管协调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开展联合检查,摸清底数,沟通信息,分析评估。新设机构审核要相互征求意见,提供相互交叉持股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健全退出机制。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接受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工商等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

  八、优化发展环境

  (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小微金融服务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核算、信贷等业务和符合规定的有关政策,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二)各级国土资源、工商、房管、车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抵(质)押登记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扶贫、助残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出现损失,经确认后,按比例给予补偿。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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