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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催收: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和恢复

 

       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加强到逾期贷款的管理,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债务人的重新确认,恢复诉讼时效,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民法草案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较,更趋完善,更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修改就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在上述民法草案中,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将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第135条规定的两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对农商行的债权来说,也就是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变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无疑是有利于债权保护的。

  什么是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对农商行的贷款来说,也就是说贷款逾期后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即使向法院起诉,只要债务人提出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农商行将承担胜诉不能的后果,最终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

  以某县农商行为例,目前在该县农商行的实际工作中,导致贷款逾期后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部分客户故意逃废债务,拒绝在催收通知书、催收函等有关催收文书上签字;恶意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农商行在起诉时对其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举证不能。二是该县是外出务工大县,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后外出务工,数年都不回家或者出门打工后就变更联系方式,导致在借款到期后,难以送达催收通知书或者催收函,也无法取得催收回执,最终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少数客户经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贷款后续管理中不积极主动作为,怠于催收或者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保全的方式

  那么诉讼时效有哪些相关规定呢?又有哪些有效的诉讼时效保全的方式呢?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有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就要重新计算。那么诉讼时效如何保全?从上述规定看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起诉讼。这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对即将丧失法律诉讼时效,又找不到借款人签收回执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在法院无法送达传票,通常会建议农商行撤诉,在农商行撤诉后下达同意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即可证明农商行已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从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然采取这种方式要承担案件诉讼的费用,以致诉讼的成本往往较高。

  那么在除了起诉外,有没有其他的司法途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二)申请支付令;(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提起诉讼外,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申请强制执行等等都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诉讼时效保全的效果。且成本相对较低,如申请支付令,其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或者在贷款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一旦贷款形成风险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些都是有效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方式。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何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在农商行,最常见的做法往往是签收催收通知书或者催收函。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农商行保全诉讼时效提供了合法依据和思路。该规定主要明确了四种情形:一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已送达的。二是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其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债务人的。三是依法或者依约定共债务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在有影响的媒体上刊载主张权利的公告。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探讨出比较有效的几种做法:一是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催收文书送达方式,以达到无法本人签收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如在农商行现行通用的合同范本中,就约定了借款人文书送达地址,并约定了认可文书被视为送达的情形,即在找不到借款人签收贷款回执的情况下可按照借款合同中记载的通信地址通过邮寄送达,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并载明了如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拒绝签字,导致有关文书无法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根据合同中上述约定,在借款人无法签署或者不签署催收回执的情况下,贷款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发出催收通知即可视为送达,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要注意的是必须取得邮寄的寄信回执,同时回执联中必须载明邮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字样;并将邮寄回执视同催收回执入档保管。二是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开立结算专户进行贷款有关结算与还款,并约定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及其有关费用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借款人任何账户划收。同时要求借款人至少在约定结算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在实际操作中不论是按期还本还是按期扣息,都应要求借款人在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基础上存入略超过其本金或利息的资金,以保证在贷款接近超过诉讼时效时,可从借款人专户上扣划资金以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无论扣划数额多少,只要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或利息,均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三是在发放借款时,即要求借款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签署有关借款催收文书或者其他权利主张文书时,与借款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保当借款人本人不在家或者借款人无法签署有关催收文书,也没有其他有效送达方式的时候,可由受托人签字,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3.当事人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碰到借款人不愿意签收催收回执的情形。那么农商行的客户经理可以主动与客户协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只要借款户能偿还一定利息或本金,无论数额多少,均可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恢复诉讼时效的方式

  那么对已丧失法律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恢复诉讼时效呢?笔者提出两点浅见:

  一是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中明确 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单上签字的,视为对原债务的确认。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即表示他愿意继续承担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因此在恢复法律诉讼时效的实际操作中,农商行工作人员应主动出击,根据具体情况,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让债务人签收催收函。

  二是重新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农商行可以主动联系债务人,可以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债务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该项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签订还款协议时要注意还款协议的内容、要素的完整性。尤其是在保证担保贷款中,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更要注意在还款协议对债权债务及担保责任进行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在保证贷款中,在与债务人签订新还款协议时,不仅要保证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而且要在协议中全面载明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要载明借款合同的主要要素,如:借款本金、利率、约定还款日期、违约等条款,及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总之,保全诉讼时效是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非常关键的一环,因此农商行在信贷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加强到逾期贷款的管理,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债务人的重新确认,恢复诉讼时效,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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