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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与消费金融有什么不一样?

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是什么?

  【小额贷款公司】

  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最大的区别是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由各地政府的金融办监管。消费金融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另外金融机构可以享受同行业拆借,可以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等优待政策。

  具体区别如下:

 

 

消费金融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

监管机构

银监会

金融办

企业性质

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业务内容

①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注1)

②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注2)

③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④境内同业拆借;

⑤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⑥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⑦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⑧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⑩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①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②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服务对象

个人

个人、个体户、中小企业等

营业范围

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可设分支机构)

不得跨区县经营

 

(经批准在同省市内可设分支机构)

监督管理

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②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③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④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①有些地区对三农方面的贷款余额有比率要求;

②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③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贷款额度

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的3%~20%

(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实际规模

4家(京、津、沪、蓉四城市试点)

3791家(截至2011年9月)

法律法规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3号

参照各地管理办法

  注1: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注2: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能互换吗?

  各地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没有规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以做个人耐用品消费信贷业务,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个人耐用品消费信贷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是依靠完善的信用体系来提高业务速度和质量,规模化的发展是盈利的基础。

  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都限制在所注册的区(县)以内,不适合规模化发展。几乎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都不经营跟人耐用品消费贷款。(据了解目前只一家日本零售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受到管理办法的限制并不能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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