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河南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河南省政府金融办于日前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监管的原则及部分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度放宽了业务开展的限制条件,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提升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奠定了良好基础
鼓励优化股权结构。《通知》提出要强化主发起人的牵头作用,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允许突破规定的上限;同时,支持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此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兼并重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且兼并重组后第一大股东产生变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与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同时进行,注册资本金至少增加到1亿元。
适度拓宽融资渠道。《通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扩大合作,可自主选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上市、新三板挂牌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一次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基础上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债务性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支持开展创新业务。《通知》提出,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2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具有符合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商业承兑、委托租赁、基金代理等业务,但其开展新业务应始终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和“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保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比例不低于70%;此外,在资金运用上,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但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优质企业的股权,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其他投资。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适度扩大经营区域。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的原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通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省辖市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此外,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围绕大型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开展省内跨区小额贷款业务。产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可围绕其自身供应链、运用自身供应链网络系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加强变更事项监管。《通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原则上不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跨行政区域住所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城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应经迁出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履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核心股东和管理团队基本稳定,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7〕30号文件精神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7〕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促进行业转型和创新发展,现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优化股权结构
(一)强化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下同)牵头作用。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允许突破规定的上限。
(二)适度放宽部分股东条件。以全资子公司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续时间、财务指标和实际出资能力。母公司在其绝对控股子公司间划转或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的,可以根据穿透式原则,主要考察控制人实际出资能力,可以不审查股东存续时间和财务指标,不需要提供股份转让的转款凭证。
(三)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兼并重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且兼并重组后第一大股东产生变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则兼并重组与增加注册资本金应同时进行,注册资本金至少增加到1亿元。
二、适度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与金融机构扩大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资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鼓励从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上市、新三板挂牌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允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一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一次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基础上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具体事宜按有关业务指引办理。
(四)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债务性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三、支持开展创新业务
(一)适度放宽业务范围。
1.允许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企业经营2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资本金运用充分、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经营行为、具有符合开展相关创新业务的从业人员和内控制度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可以扩大经营下列创新业务: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办理商业承兑、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企业资产证券化、应付款保函、委托租赁、基金代理等。
2.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办理商业承兑、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付款保函、委托租赁、基金代理,应事先取得相关部门核准的业务代理资格,按程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3.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企业管理和财务咨询服务,应坚持真实服务原则,与服务对象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突出主营业务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和“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保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比例不低于70%。
(三)优化资金运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但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或优质企业的股权,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其他投资。禁止投资基金类、投资类、担保类公司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禁止开展担保业务和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开展创新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开展创新业务条件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其业务范围。
四、适度扩大经营区域
(一)有序放宽业务经营区域。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的原则,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省辖市同城跨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但不得跨县(市);允许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在其省辖市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二)支持开展供应链小额贷款业务。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支持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围绕大型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开展省内跨区小额贷款业务;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的注册资金3亿元(含)以上小额贷款公司围绕其自身供应链、运用自身供应链网络系统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五、简化变更审批程序
(一)下放部分变更审批事项。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组织形式变更除外)、公司住所(非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除外)、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且变更比例低于第一大股东现有股份)以及上述变更事项涉及到的章程变更的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
(二)明确变更有关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核工作应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变更指引》)的规定要求。
2.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档案,市、县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变更材料、审核工作底单、呈报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入档管理,并按文书类档案管理存放。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完成变更审核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30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向业务系统报送变更情况。
4.原则上不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跨行政区域住所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同城跨行政区域变更住所的,应经迁出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迁入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出具履行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
5.小额贷款公司应保持核心股东和管理团队基本稳定,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权,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特殊情况,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需要股权转让的,由属地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其他股东股权转让的,由属地监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三)加强变更事项审核。
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变更指引》的规定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监管部门应按照《变更指引》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变更材料完备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对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其限期予以补正。
3.监管部门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河南注册会计师网等信息平台,对变更事项涉及信息进行查证;组织股东面签,核对股权结构、章程约定、相关证件、证照等;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约谈记录,必要时可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考试;对新股东公司治理情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报告。
4.监管部门在变更审查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般性违规经营情况要及时督促其改正;对较大违规经营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中止变更,提出监管意见并监管其改正;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变更审批的,监管部门应立即核查其风险隐患,视情况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2017年5月9日
河南日报、河南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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