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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出台新政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降低融资成本

12月29日从湖北省政府金融办获悉,湖北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让民间融资成本趋于合理。

据了解,在规范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方面,国内只有温州、山东等少数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湖北省的《意见》,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

按照规范化运行的要求,新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分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大类。前者可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本管理等业务。后者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

目前,湖北省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但部分经营活动处于“灰色地带”。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股权投资机构近300家,小贷公司410家,P2P网贷平台近30家,工商登记企业中涉及投资、理财业务的企业达16790家,还有大量未登记的“地下钱庄”。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一定程度满足了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但也因监管缺失,存在利率超过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借贷合同欠规范等现象,少数机构甚至进行非法集资、暴力讨债。

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刘美频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旨在加强资金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好湖北良好的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意见》首次明确了县级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将结束监管缺失状态。同时,民间金融机构运营门槛也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须一次足额缴纳,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借贷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湖北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公司申办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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