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法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44家单位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备忘录》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部分是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方式,包括共享、获取、惩戒、反馈等。国家发改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系统中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联合惩戒单位获取信息后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部分是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是《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
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
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
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第四、五部分是关于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和落实、期限的内容。
《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 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二是惩戒力度大。在信用信息共享基础上,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任职、工作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实施惩戒,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最高法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开展的工作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截止2015年12月底,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08.02万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国家发改委牵头的“信用中国”网站建设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动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中央文明办的大力支持下,于2014年1月与中央八部门联合召开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主动向有关部门和协作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加强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39家单位签署备忘录或协议,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一)与铁路、民航部门联动。2014年6月18日、7月1日,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正式上线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2015年8月25日零时开始,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加限制乘坐高铁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截止2015年12月底,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59.88万人次;乘坐飞机357.71万人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规程,在制作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整合至被执行人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谨慎判断。
(三)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动。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联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二十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网络执行查控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达成一致,联网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
(四)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动。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上线运行仅3天,全国就有21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471人次。
(五)与阿里巴巴联动。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芝麻信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运输部、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银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人民网、百度、腾讯、京东等开展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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