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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

为规范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鲁政发〔2008〕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引导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小企业贷款数据根据《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四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报的小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

第六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标准,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第八条  全省汇总后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15%以上的,均可由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申报。

第九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1);

(三)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2)。

第十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以省级管辖行为单位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申报,申报资料应包括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和市、县级分支机构的具体数据;各市、县级农联社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2月15日前,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对本机构在上年度发放的小企业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以市级管辖行为单位向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申报。

对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由相关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进行初审,并于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二条  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市的申请材料,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省、市、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不高于30%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各市有关部门须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建立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本地区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定期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各级财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合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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