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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金融办、山东银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金融办  山东银监局  省财政厅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工商局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完善县域金融体系、改善“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小额贷款公司良好发展环境

(一)按照“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

(二)各级工商、房管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以及担保抵(质)押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有关

要求,对专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抵质押登记等方面参照银行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逐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

(二)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三)适度放宽法人股东地域和所有制限制。经依法批准,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来我省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其他法人股东的地域限制。

(四)鼓励经营良好、内部管理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允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一)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已设立2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对分支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区范围内设立第3家分支机构。

(二)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设区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中连续2个年度未能达到一级,或者有任一年度评级结果为五级的,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相应程序撤销该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并做好善后有关事宜。

    四、有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一)适度放宽融资比例。对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创新试点县中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更好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探索新型融资方式。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优先股股东为法人股东,且数量不得超过3个,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2年内不得退出。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创新融资方案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其实施情况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季度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融资的总体情况。

(三)切实加强融资管理。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进行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资金融出方要加强对融资资金的管理,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资金融出方,利用上述融资渠道进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通过接受第三方委托、向第三方融资等形式,以非自有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民

间借贷市场。

    五、着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队伍建设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制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及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管人员约谈制度,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等方面,切实发挥好高管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作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指导和培训,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证等有关制度实施后,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六、健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对评级结果优秀、经营情况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鼓励,优先进行增资扩股、政策扶持、批准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对评级结果靠后、经营情况较差的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评级结果为五级的公司,采取重点监管、限制经营等方式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由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确保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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