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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的通知

鲁金办字〔2011〕148 号


各市金融办:

    去年以来,为有效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中央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限制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房地产信贷紧缩可能造成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新增房地产贷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向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管人员及亲属等重大关联方新发放贷款。

    二、尽快消化存量房地产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存量中的房地产企业贷款,要尽快收回,不得进行展期。同时要密切关注政策导向,预先布防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充分计提风险准备,减小房地产信贷紧缩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冲击。

    三、加大贷款审查力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甄别贷款最终流向。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潜在客户贷款用途的调查,关注其还款来源及担保保证到位情况,严防在紧缩房地产信贷的政策下,资金通过表面上的借款人最终流向房地产领域。

    请各市金融办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辖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并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调控造成的经营风险。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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