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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为提高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联席会议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全部经营活动中,从事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和执业资格要求。

第五条  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小贷协会”)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取得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工作。

 

  1.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证书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是持证执业的依据。

第八条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取得。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两次,由省小贷协会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 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机

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有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意隐瞒上述情形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第十二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向省小贷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省小贷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采用书面方式作答,考试完毕统一评卷。资格考试成绩分“通过”和“未通过”。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的取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资格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省小贷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程序进行申请,并达到上述条件者,由省小贷协会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小贷协会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内,持证人需参加省小贷协会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通过年检。证书有效期顺延三年。未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证书到期失效。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执业期间,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有重大过失行为者,省小贷协会有权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小贷协会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小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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